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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1号文件与原83号文件的主要条款对照和简要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月儿2008    时间: 2008-10-24 11:00
标题: 31号文件与原83号文件的主要条款对照和简要分析
[1]根据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假设一个售楼处需要在项目结束时拆除,则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相当大。首先,31号文件规定了只能按照固定资产和开发产品两种处理方法,而不能作为某种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税法规定房屋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至少为20年,而会计上需要在该项资产的预计受益期内进行折旧,可能只有很短时间。其次,在售楼处被拆除时,该项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具体要看各地的细则),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内部核批、中介鉴证、税务核查等工作,在年度终了15日内申报财产损失后经批准方可扣除。..............

作者: 阿昌    时间: 2008-10-25 09:39
谢谢了!我正好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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