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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的跨省工程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0-22 20:27
标题: 关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的跨省工程如何理解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解读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现在我想知道这个跨省工程的概念是什么?是指一项工程跨省比如承包的高速路工程,从北京修到山东跨几个省了,还是指纳税人机构注册地在北京到河北承包工程了就是跨省了?
作者: 会计学习人    时间: 2008-10-22 20:45
应该是第二种理解吧,但河北地税这边有一条不成文但须遵照执行的潜规则,包括稽查时,那就是在项目的所属地交纳流转税,而不是看你是否跨省。
作者: lxb    时间: 2008-10-22 21:05
是指一项工程跨省比如承包的高速路工程,从北京修到山东跨几个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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