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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引起的契税计税基数的误解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7-9-29 11:43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引起的契税计税基数的误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引起的契税计税基数的误解





法规已明确了,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不含增值税,但是现在有不确定的事项了,为何呢,就是因为增值税的差额征税开具发票。

案例:某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价格是1000万元,购置价值是300万元,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于是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的处理是这样的:

税额=(1000-300)/1.05*0.05=33.33万元,不含税金额是倒挤得出的966.67万元。

此时有的税务机关的人士认为应按966.67万元计算契税,其实这是有问题的,这儿仅仅是因为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倒挤结果开具发票。。

计算契税是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不含税销售额,而这个差额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算税之需改变的。但上面我们也有提到,其实有的地方是明确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就跟47.61万元没有差别了。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 吴兰珍    时间: 2017-10-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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