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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稽查后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爱拼才会赢    时间: 2008-9-27 11:45
标题: 税务稽查后的思考
某企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按照31号文件中的第八条4、5、6款,将开发成本中的应付款项(也就是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均做纳税调增。
而会计核算中应该是按照工程结算件进开发成本,并非是根据付款(收发票)。两者肯定结果不同,至少施工合同的5%的质保金就是个问题。
不知道各位同行对此类问题是怎样处理的,各地的税务部门又是怎样处理的?希望大家赐教!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9-27 13:12
不管应付未付,如果取得发票的话应该可以如实列支了

如果是预提的费用肯定是不能列支的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0-9 12:01
看看
作者: 翼力    时间: 2008-10-28 11:06
会计核算中应该是按照工程结算件进开发成本,并非是根据付款(收发票)。两者肯定结果不同,至少施工合同的5%的质保金就是个问题
作者: 黄帝二世    时间: 2008-12-4 17:56
按新税法不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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