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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稽查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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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拼才会赢
时间:
2008-9-27 11:45
标题:
税务稽查后的思考
某企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按照31号文件中的第八条4、5、6款,将开发成本中的应付款项(也就是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均做纳税调增。
而会计核算中应该是按照工程结算件进开发成本,并非是根据付款(收发票)。两者肯定结果不同,至少施工合同的5%的质保金就是个问题。
不知道各位同行对此类问题是怎样处理的,各地的税务部门又是怎样处理的?希望大家赐教!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9-27 13:12
不管应付未付,如果取得发票的话应该可以如实列支了
如果是预提的费用肯定是不能列支的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0-9 12:01
看看
作者:
翼力
时间:
2008-10-28 11:06
会计核算中应该是按照工程结算件进开发成本,并非是根据付款(收发票)。两者肯定结果不同,至少施工合同的5%的质保金就是个问题
作者:
黄帝二世
时间:
2008-12-4 17:56
按新税法不应视同销售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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