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粤地税函[2007]403号 | |||||
2007-06-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
有效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4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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