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企业资金拆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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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荷雨
时间:
2008-9-11 09:37
标题:
房地产企业资金拆借问题
1、房地产公司将资金借给他人公司,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拆借资金是违法的,如果交税,是否也就说承认企业拆借是合法的?
作者:
艺曼
时间:
2008-9-11 10:19
我在别的网站看到的,你可以参考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按如下办法处理:
1。帐务处理:以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利息一样的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即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2。税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该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票据问题。借出方在收取利息时,应当向借入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并按照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8-9-11 10:24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薄荷雨
时间:
2008-9-11 12:20
谢谢各位的解答!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08-9-11 12:34
学习了,谢谢了!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8-15 16:07
好内容,我们一起分享,遇到同样问题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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