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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的凭证怎么界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18 11:09
标题: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的凭证怎么界定?
本帖最后由 依目了然 于 2014-3-18 14:26 编辑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短缺特在一投资公司借出1000万,月利率2.5分,特请教每个月的利息以什么做为下帐凭证,请高手指点!!!!!!
作者: fangwenjin    时间: 2014-3-18 15:03
到税务局代为开具发票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4-3-18 15:15
应该在头一次做帐的时候把合同复印件,及计算的月利息及支付的银行凭证附在凭证后面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18 15:42
加米雪 发表于 2014-3-18 15:15
应该在头一次做帐的时候把合同复印件,及计算的月利息及支付的银行凭证附在凭证后面

谢谢指教

作者: 思空星竹    时间: 2014-3-18 16:26
学习一下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4-3-18 20:59
到税务局代为开具利息发票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19 10:15
学习学习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19 10:40
索马 发表于 2014-3-18 20:59
到税务局代为开具利息发票

不行呀,两股东合伙开了两个公司,一个是投资公司法人,一个是置业公司法人,等于是自己借自己公司的钱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19 10:41
索马 发表于 2014-3-18 20:59
到税务局代为开具利息发票

何况这个利息该有金融部门开具,税务局会开吗?
作者: xdkj-tsj    时间: 2014-3-19 11:00
看看学习下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19 16:07
学习学习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19 16:08
学习一下
作者: 森林之子    时间: 2014-3-19 17:53
税务部门应该会开利息发票

作者: 13888959149    时间: 2014-3-20 16:33
学习学习
作者: llie    时间: 2014-3-21 01:24
银行借款以利息单作为记账凭证,非银行借款的由出借方开具发票后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
作者: yiyuanjiahe    时间: 2014-3-24 11:41
没发票肯定不能入账,要代为开具金融服务业发票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25 08:42
yiyuanjiahe 发表于 2014-3-24 11:41
没发票肯定不能入账,要代为开具金融服务业发票

谢谢解答,可借个人的款呢?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3-25 08:43
llie 发表于 2014-3-21 01:24
银行借款以利息单作为记账凭证,非银行借款的由出借方开具发票后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

谢谢指教

作者: 紫罗兰    时间: 2014-3-25 11:03
支付给个人的利息, 也要凭税务局代为开具的发票入账。
作者: huangwenhui    时间: 2014-3-25 12:25
投资公司需到地税局代为开具发票
作者: lcyd    时间: 2014-3-26 09:52
学习了
作者: caoming718    时间: 2014-3-28 10:42
依目了然 发表于 2014-3-19 10:41
何况这个利息该有金融部门开具,税务局会开吗?

关于利息支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所得税规定除了向金融机构借款外也可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但是利率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样,利息发票就不一定非得是金融机构开具的。但是土地增值税规定,除了满足三个条件之外的,都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照10%的标准扣除开发费用:1、支付的利息能按项目进行分摊;2、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3、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作者: 陈云可儿    时间: 2014-3-28 15:07
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掉
作者: jbzheng    时间: 2014-3-31 01:34
学习学习
作者: huangwenhui    时间: 2014-3-31 13:23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 huangwenhui    时间: 2014-3-31 13:24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3、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作者: 依目了然    时间: 2014-5-16 09:55
huangwenhui 发表于 2014-3-31 13:24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 ...

谢谢指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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