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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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布兰蒂
时间:
2008-8-21 18:04
标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公司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需不需我我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发放单位应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按这个规定,应该是要代扣代缴的,但我们同事打12366咨询,对方答复送外单位的客户的礼品算赠予,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吗?怎么划分赠予同赠送礼品?
第二个问题:公司组织安排本公司的营销人员外出旅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安排非营销人员和非本公司的其他人员旅游呢?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咨询12366答复说,这属业务招待费,不用代扣代缴外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吗?
作者:
布兰蒂
时间:
2008-8-22 11:17
顶上去,请知道的指教一下!
作者:
布兰蒂
时间:
2008-9-18 09:59
怎么没人答复呢?等待!
作者:
王兰
时间:
2008-9-22 23:32
怎么这么高手不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也想了解,在工作中我们将要遇上的。高手们来帮助我们。
作者:
亚亚1002
时间:
2008-11-25 16:58
我也想知道,有谁能指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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