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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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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nwsqb
时间:
2013-12-4 12:39
标题:
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求助
1、A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11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为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50万元,税局在核查时说要按共他业务收入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主营收入与其他收入比较,哪个金额高按哪个核定的征收率征收。税局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2、A建筑公司,总包一项工程,然后把劳务分包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施工所需材料由建筑公司自己购买,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的材料,是否是甲供材料。
作者:
快计
时间:
2013-12-4 16:32
不属于甲供材料,这样的工程应视同建筑公司自己做工程进材料,只是有个分包成本
作者:
快计
时间:
2013-12-4 16:34
公司所得税应该只有一个核定征收率吧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12-4 21:04
第一种情况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好像没有根据,如税局要求按此征收,可要求他们命出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种情况不属于甲供材。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2-5 16:19
本帖最后由 风雪夜归人 于 2013-12-5 16:21 编辑
第一个问题: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此可知,税务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第二个问题,不属于甲供材。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2-5 16:19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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