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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等单行税法、征管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3-11-6 07:10
标题: 增值税等单行税法、征管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公布,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管法(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据了解,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共有68件,其中第一类项目共有47件,为条件比较成熟、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对于上述税收立法项目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类立法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记者表示,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从立法规划中,可以看出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推进立法工作的轻重缓急。他指出,制定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和修改税收征管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类立法项目并不出人意料,这是对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延续。
“在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制定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修改就已被分别列入第一和第二类立法项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立法工作没能全部完成,到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制定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继续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而修改税收征管法‘升格’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体现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刘剑文说。
刘剑文指出,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领域,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税收立法的进程肯定会加快,加快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一是公众的需要。近年来,税收立法在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以及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税收立法权回归的议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此次公布的税收立法规划,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关切的一种回应。二是税收工作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树立“法制思维”,这种“法制思维”具象在税收领域就是要通过立法逐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共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执法的成本。刘剑文说:“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效率,强调行政立法,这些年来积累了一些负面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此产生了一些质疑,这直接影响到税收执法的效果。因此,从税收工作的角度看,我们也应该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尽快解决税收立法权回归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认为,从这份立法规划中可以看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目标明确,立法规划的公布,将使得各界对税收立法进程有了较为明确的预期。
“在内容上,立法规划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施正文表示,在实体法方面,立法规划提出要制定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其中,明确提出制定增值税法。目前,我国现行税种中收入规模前五位的税种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将被取消,如果增值税立法工作也能够顺利完成,这意味着我国税收收入规模位居前几位的税种已基本都上升为法律,仅从规模上看,我国税收法定的任务也已基本完成。因此,增值税立法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就已提出要制定增值税法,通过近年来的立法准备,增值税立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同时,‘营改增’目前正处于加速推进阶段,‘十二五’期间就将完成,这些因素都为增值税的立法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施正文表示,立法规划还提到制定其他单行税法,这表明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如果其他税种立法条件成熟,也将积极加以推进,这释放出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明确信号。
在程序法方面,施正文指出,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至今,十多年来没有大的修改,这部税收程序法急需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特别是根据税制结构优化和征管制度改革的情况继续完善,因此,修改税收征管法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也是众望所归。
“如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完成上述两类税收立法项目,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这将为我国税收法制化和依法治税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必将推动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地发展。”施正文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68件)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立法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2.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全国人大内司委
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全国人大内司委
4.商标法(修改) 已通过
5.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
6.著作权法(修改) 国务院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已通过
8.证券法(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
9.行政复议法(修改) 国务院
10.职业教育法(修改)国务院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 国务院
12.公共图书馆法 国务院
13.基本医疗卫生法 国务院
14.食品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15.药品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16.中医药法国务院
17.土地管理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8.环境保护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9.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国务院
2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国务院
21.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22.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
23.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4.人民防空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5.国防交通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26.预算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27.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 国务院
28.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29.粮食法 国务院
30.种子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31.资产评估法 已提请审议
32.航道法 国务院
33.电信法 国务院
34.森林法(修改) 国务院
35.标准化法(修改) 国务院
36.广告法(修改) 国务院
37.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
38.铁路法(修改) 国务院
39.旅游法 已通过
40.红十字会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41.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
42.慈善事业法 全国人大内司委
43.安全生产法(修改) 国务院
44.矿山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45.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通过
46.刑法修正案 委员长会议
47.行政诉讼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1件)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或牵头起草单位
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法委员长会议
2.海洋基本法 国务院
3.商业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4.期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
5.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 国务院
7.现役军官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8.社区矫正法 国务院
9.看守所法 国务院
10.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11.电影产业促进法 国务院
12.文物保护法(修改) 国务院
13.核安全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1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国务院
15.发展规划法 国务院
16.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17.矿产资源法(修改) 国务院
18.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国务院
19.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20.反家庭暴力法 国务院
21.刑事被害人救助法 委员长会议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包括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安全、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信用、航空、航天方面的立法项目,强制执行、陆地国界、机构编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网络安全、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文化产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的立法项目,农村扶贫开发、学前教育方面的立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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