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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饭店场所出租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0-23 08:58
标题: 饭店场所出租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
问:饭店、会场等提供的会议场所出租及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文化创意服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饭店、会场单纯提供会场出租及出租场所布置的行为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0-23 09:00
这个问题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会务费该怎么开发票的问题,因为会务费常包含上述一些费用的。
作者: ningg 时间: 2013-10-23 10:53
饭店提供会场出租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属于营业税的范畴,开票内容为“场地租赁费”。对于会议费的问题,咨询过税务,这块的确分不太清楚,目前现状是饭店也可开会议费,所以现在会议费也可是增值税也可营业税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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