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09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吴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吴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此外吴某还在另一私营企业兼职,该私营企业每月向吴某支付报酬2000元。在外派单位领取工资3000元,吴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作者: sctian1988
时间: 2013-10-7 09:10
好好学习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10-7 10:46
学习学习
作者: 自由自在
时间: 2013-10-7 11:29
想学习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3-10-7 15:55
看看,借鉴一下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3-10-7 15:58
这个还是老的哦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3-10-7 18:43
这样算有点复杂吧,就把他所有取得的工资加在一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进行计算不就行了吗
作者: 时也命也
时间: 2013-10-8 14:06
要回才能看到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