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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姜虎    时间: 2008-8-17 16:10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连规发〔2007〕188号


为了规范建筑物层高设计和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容积率计算的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二、有如下情况按下列计算规则执行:
(一)住宅建筑及公寓等居住类建筑层高应不小于2.8米,也不应大于3.0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2.8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高大于5.6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2.4米+2.1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含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计算规则核准。
(五)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三、本规定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筑工程的方案,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2-23 20:19
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2-12-23 05:33
收藏了,文件政策,很不错
作者: zql259    时间: 2013-1-1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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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ql259    时间: 2013-1-1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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