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股权投资形式转移房地产,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第59号公告文件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种方式,其中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作者: Louis 时间: 2013-9-25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