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 具体范围 | 举例 |
|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
|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
|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 |
|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 |
|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 |
| 1.合议制度 | 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
| 2.回避制度 |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1)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 3.公开审判制度 |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4.两审终审制度 |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地域管辖 (每年考) | 一般地域管辖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
| 特殊地域管辖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
|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 ||
|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
|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 ||
| 专属管辖 |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
| 概念 | 解释 | 举例 |
|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暂停计算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
|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如果在2008年7月3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此时诉讼时效中断。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 |
| 情形 | 执行机关 |
|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
|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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