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预习:吸收直接投资
[打印本页]
作者:
youjun
时间:
2013-1-28 22:02
标题: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预习:吸收直接投资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财务管理》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知识点预习二: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
非股份制企业
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
2.吸收法人投资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
最重要的出资方式
。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风险较大
。因为以工业产权投资,实际上是把技术转化为资本,使技术的价值固定化。而技术具有强烈的
时效性
,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
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一般了解)
(四)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优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缺点:
4.资本成本较高。
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
,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
5.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如果某个投资者的投资额
比例较大
,则该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容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6.不利于产权交易。
【例题】(2010年第一大题第3小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是( )。
A.专利权
B.商标权
C.非专利技术
D.特许经营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