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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8]170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0-30 15:08
标题: 财税[2008]170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不动产转让时会涉及营业税,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2-10-30 16:45
:L:victory::victory::victory:学习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10-31 09:26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1-30 19:34
学习一下!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1-30 19:36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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