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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母公司拍地子公司经营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jacc    时间: 2012-10-25 05:58
标题: 关于母公司拍地子公司经营的问题
我公司现在也有这样的情况,分三年拿地08、09、11,子公司于08年就成立了,在三年拿地结束后我们才能达到开发条件,但是11年拿地的时候根据招拍条件开发资质没有达到,是由母公司名义去拿地的,现在准备交契税的时候税务认定我们是母公司转让给子公司,需要交营业税了,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无相关依据,我自己找了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我觉得我们并不涉及取得经济利益,应该不需要交额外的税收。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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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10-25 08:44
按他们的说法是要交的,但可以协调,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情况,但通过协调仅缴了契税和印花税。(一部分是否可以以母公司土地实物增资形式。)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0-25 08:50
非全资子公司吧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2-10-25 09:47
学习了
作者: zjacc    时间: 2012-11-9 16:27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2-10-25 08:50
非全资子公司吧

是全资的,现在经过沟通只需交纳印花税,但是国土局又不给母公司土地证,他只认子公司。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1-9 16:47
zjacc 发表于 2012-11-9 16:27
是全资的,现在经过沟通只需交纳印花税,但是国土局又不给母公司土地证,他只认子公司。

这不达到目的了,全资子公司要是能谈下来,没有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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