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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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13 13:18
标题:
政府补助
2008--2010年期间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以政府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名义返还,企业列入“营业外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作者:
大海浪花
时间:
2012-9-13 13:39
当然要交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9-13 14:49
看看能不能做成符合税务要求,5年内不确认为收入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13 15:17
tienan2002 发表于 2012-9-13 14:49
看看能不能做成符合税务要求,5年内不确认为收入
不免征所得税啊?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9-13 16:40
正确的做法是将收到的这笔款项计入开发成本中,即冲减土地成本。
你参考下江苏地税8月份发的那个土地增值税的文件第五条第4点(就算你不在江苏省,那个文也是个方向)。
江苏地税这样规定,就使得纳税人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相应就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税额。
即使你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作者:
ssd
时间:
2012-9-13 17:21
建议超免税方向靠
主要是完善与政府相应的协议,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9-14 08:38
在所得税上,如果能够符合条件,那么,可以再60个月内不作为收入,通过应付账款-专项应付款挂账,60个月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不管你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应当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作为扣除基数,这个再苏地税2012年第1号公告里面很明确。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方面,所得税有商量的余地,土地增值税,如果实际有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增加成本同时减少土地成本,如果没有就要减少土地成本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9-14 09:14
要缴的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9-14 10:26
交时是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名目是基础设施建设费,返还的虽然与当时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等,不用冲土地成本,3个年度内账务处理应当按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
作者:
regalhotel
时间:
2016-5-13 10:58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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