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灵感伊人
时间:
2012-9-11 11:48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大家好,请教!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年从一工业企业购入一旧的厂区地准备开发商品房,购过来时地上有破旧厂房,我公司至今未开发,土地也未变性,但是现在行情不好,我公司计划直接把购过来的工业用地直接对外出售,请问土地增值税要如何交纳呢?是否可以加计扣除20%?收入及成本等如何确认,哪些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中扣除?
另外地上有很多树木,我们打算以直接出售树木的方式签一份合同,这部分树木出售的收入是不是可以不要计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如能提供一下文件的出处那就更好了,谢谢!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9-11 14:25
你这是提问,还是售卖资料,回答问题还要收我的20个币?
作者:
灵感伊人
时间:
2012-9-13 09:07
晕啊,如何还你20元啊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9-13 14:29
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购入旧厂区的成本、契税可以作为扣除项,再次销售的营业税金可以扣除,另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但那20%的加计扣除就不再享受。
我个人理解那些树木不属于条例中的地上附着物(树木可以移栽成活),因此销售树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ssd
时间:
2012-9-13 17:33
实质上是销售旧房模式?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