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讨论:土增税扣除项中,印花税是否可以区分扣除呢? [打印本页]

作者: 骨头    时间: 2012-9-9 22:49
标题: 讨论:土增税扣除项中,印花税是否可以区分扣除呢?
在土增税计算扣除项中,一般掌握为印花税都计入“管理费用”中进行扣除。
我认为: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万分之五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计入土增税扣除项。
按照建安合同、借款合同等缴纳的印花税,因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所以不能在计算土增税扣除项中扣除。
各人一点拙见,请各位发表自己的看法,谢谢!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9-10 08:28
这个问题,我也没想到更合理的解释,实务操作中也是放在了管理费用。请大家都谈谈吧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9-10 08:50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是参照了会计各科目核算的口径。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来就不包含印花税,印花税平常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在土增清算中,有一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即加计扣除的20%,就可以理解为这项包括了印花税。
作者: 许其斌    时间: 2012-9-10 09:05
kankan
作者: 宝Happy    时间: 2012-9-10 09:06
我支持楼主和3楼的观点
作者: fui2000    时间: 2012-9-10 09:53
许其斌 发表于 2012-9-10 09:05
kankan

我支持楼上的!
作者: Possion    时间: 2012-9-10 11:31
津地税地[2010]4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作者: 小Q    时间: 2012-9-10 15:29
很多不确定的哦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