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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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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9-4 15:58
标题:
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72号,2009.8)
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2-9-4 16:10
学习学习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9-4 16:12
这个政策已经失效。但相关行业的新政策好像已在今年新出延续文件。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2-9-4 17:43
相关的最新政策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供参考
作者:
靠右走
时间:
2012-9-5 08:37
学习学习!!!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12-6 15:0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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