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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丽人君子    时间: 2012-9-3 16:21
标题: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2009年6月4日)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1个年度内每一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1个计算期,每1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1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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