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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租使用房产营业税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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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2-8-15 19:30
标题:
无租使用房产营业税处理的思考
首先是房产税问题:根据(财税
[2009]128
号)第一条规定,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营业税问题:
1、
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是否缴纳呢?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因此在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不用缴纳。
2、无租金使用房产营业税是否缴纳呢?有人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认为:
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出租方无偿提供房产给使用方,出租方未取得有偿收入。因此,
出租方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营业税。
本人认为
无租金使用房产营业税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判断
:
1、如果使用单位是属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覆盖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相关文件或者协商无租金使用,则可不缴纳营业税;
2、可否认为无租金使用房产就是提供房产方对使用方的一种捐赠,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使用权利的捐赠,只要不符合国家相关捐赠政策,就需要根据市场公允的租赁价值缴纳营业税;毕竟商业上的往来就是一个名利而已,税务机关无法对所有的关联交易进行证据收集和判断;
3、考虑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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