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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企业所得税结算及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香茗小米米    时间: 2012-8-11 16:08
标题: 请教企业所得税结算及扣除问题

前辈们好!我想请教企业所得税问题:
1.公司与业主签约在当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在次年1月1日让业主登记领钥匙,应在哪一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如果结算在次年,是在1月份调整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差额预缴企业所得
税还是在下年的5月31日前汇算时处理就可以呢?
2.公司开发的商住两用,1-5层是商场,已在去年交付经营,商场上面是公寓,还没完工,公司做为一个成本对象核算的,现在也不具备结算条件,税务局让结算合理吗?
3.向私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有协议和收条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行吗?向投资人的借款不能扣吗?


作者: 香茗小米米    时间: 2012-8-14 22:57
各位老师请赐教啊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14-3-8 00:53
1\应以登记日为准,所得税完工日期,交付使用是指办理交房手续日,而不是合同签约日;次年结算,你在年底前可任选一日进行结算2\税务局要求合理,因你公司未将该商住两用楼分成商铺和公寅两个成本对象,而是做为一个成本对象,所以1-5层交付经营,可认为整体交付使用,税务局可要求你公司结算3\协议,收条可以的,不过得咨询当地税务局,各地对此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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