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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金由集团公司借入,利息计提,但设支付,能否扣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7-30 12:32
标题: 资金由集团公司借入,利息计提,但设支付,能否扣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资金由集团公司借入,利息计提,但设支付,能否扣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问题。需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的规定,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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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ly1a    时间: 2012-7-30 13:39
正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作者: jly1a    时间: 2012-7-30 13:49
追问,所得税中规定比例是多少?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是可以扣除吗?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7-30 14:31
回复和学习
作者: zhdl    时间: 2012-7-30 15:31
学习了
作者: 懂你    时间: 2012-8-1 11:39
非金融企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这里是指借款不超过2倍,不是利息支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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