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的一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群实录
时间:
2012-7-28 10:12
标题:
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的一个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金,请问如何操作能规避这条规定中涉及的税?
作者:
ssd
时间:
2012-7-28 14:52
学习了
目前估计无法
作者:
jqkhuhu
时间:
2012-8-1 08:28
按惯例是借道股权操作进行规避。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