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股东出资 [打印本页]

作者: 2862532345    时间: 2012-7-26 12:55
标题: 股东出资
股东实物出资10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为150万元
企业按100万及实收资本,5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请问,股东需要对这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企业需要将50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么
请问相关的文件依据

作者: 2862532345    时间: 2012-7-26 14:09
接着问:
该自然人股东后来又将该股权转让,价款仍未100万元,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金额为200万元
请问该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人是谁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2-7-26 14:41
第一个问题很微妙,理论上要交个税。1、2005年4月13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缴税;

3、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即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已经无依据;

即意味着征税成为可能。

企业接受投资不用征税。

第二个问题:也要交征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依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代扣人是付款人
作者: 一片柠檬草    时间: 2012-7-26 16:52
学习下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