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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2-6-6 00:19
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6-6 08:31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6-6 10:41
学习一下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2-6-6 10:51
这是标准的鸾财
作者: tzpyl    时间: 2012-6-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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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6-6 11:20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6-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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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旷小周    时间: 2012-6-10 14:4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11-26 10:43
学习了
作者: tzlong1977    时间: 2012-12-1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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