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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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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2-6-6 00:19
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6-6 08:31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6-6 10:41
学习一下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2-6-6 10:51
这是标准的鸾财
作者:
tzpyl
时间:
2012-6-6 11:00
既然你诚信诚意的推荐了,那我就看看吧!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6-6 11:20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草根儿
时间:
2012-6-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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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旷小周
时间:
2012-6-10 14:4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11-26 10:43
学习了
作者:
tzlong1977
时间:
2012-12-14 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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