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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六部委密集发文 向民资敞开大门 [打印本页]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2-5-27 10:50
标题: 六部委密集发文 向民资敞开大门
2012年05月27日 07:18东方早报


  民资入银行业“不得单独设限”
  银监会发文明确民企可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取消特别限制鼓励民资进入银行业
  ■ 强调民资投资银行范围、对象均无限制 小贷公司有望变身村镇银行
  ■ 目前铁-道-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等部委均已出台鼓励民资实施细则
  中国的民间投资细则正在密集出台,意在接力非公经济“新36条”。
  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入各大部委力促“民资春天”的阵营。
  之前,铁-道-部、卫生部、交通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已相继发布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的相关文件。
  《实施意见》中较为引人关注的两点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可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
  据银监会网站介绍,此次《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被称作非公经济“新36条”,其在提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时称,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与非公经济“新36条”时隔两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个“持股比例”引人关注
  《实施意见》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在《实施意见》细则中,有3个“持股比例”引人关注: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实施意见》还指出,要坚持审慎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村镇银行的“股比变化”
  民资进入银行业,历史上已有先例。
  1996年,民生银行成立。其股权结构中,共有59家发起人单位,13.8亿元资本金,其中,85%来自非国有企业,占据主体地位。
  8年后,浙商银行组建,共有股东15家。其中,13家是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占比85.71%。同一时期,民营资本也开始进入城市商业银行。
  2006年,银监会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并将其作为鼓励民资进入的主要领域。
  尽管如此,民营企业界普遍认为,同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庞大的资本规模相比,银行业向民资开放的程度还很有限。
  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这一政策限制曾引发不小争论。民营企业界相关人士认为,应该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限制,不必20%资本金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之下,民营资本也应有资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拥有控制权。
就这20%的“特权”,一位银行监管机构的人士曾表示,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但有专家分析认为,监管机构总是心存顾虑,担心民营资本没有经验、不懂经营,或者导致利益输送问题,害怕其“卷钱跑路”。这种担心当然不是没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另有专家指出,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发起人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民间资本无法发挥相应作用,更不要说获得经营决策权。一定程度上,民间资本积极性受到打击。
  如今,随着上述银监会《实施意见》的发布,这一20%的“特权”,终于被捅破。
  新闻链接
  六部委密集发文 向民资敞开大门
  5月26日 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5月25日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5月25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公司。
  5月21日 卫生部发布《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以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月18日 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
  4月13日 交通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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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委密集出台文件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人们期待已久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如何?进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银监会如何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什么新举措?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6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焦点1】
  农民可发起设立
  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目前,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达92%,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93%。
  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焦点2】
  民资按同等条件
  进入银行业
  《意见》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的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有相应的审慎要求。《意见》首先强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需与其他资本同等遵守这些审慎规定。其次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和其他风险。
  【焦点3】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
  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
  银监会负责人介绍,截至2011年底,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焦点4】
  小额贷款公司
  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协调,落实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准入的相关政策。
  银行业要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意见》从服务机制、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对银行业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部委密集出台文件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
  □银监会
  银监会官方网站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
  □国资委
  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证监会
  证监会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交通运输部
  4月13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同过去的政策措施相比,此次意见从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投资管理四方面进一步鼓励民资进入该领域。
  □卫生部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铁-道-部
  铁-道-部5月18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相关领域,包括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客货运输服务、设备器材设计生产以及相关服务等。(齐鲁晚报)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2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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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5-2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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