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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租入办公楼进行装修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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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2-5-6 23:22
标题:
关于租入办公楼进行装修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这是对租赁费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办公楼)时,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租入办公楼进行装修——可以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核算。
A、假如从2011年8月租入办公楼,租期3年,发生装修费用360万元,就用360÷3年(360个月),每月应摊1万元。就这样核算就可以了。2011年可摊4个月即4万元。
B、假如从2011年8月租入,而12月份进行装修,同样发生装修费用360万元,就要剩余租赁期限(356个月)即:(360÷356)10112进行摊销。
C、有人说:装修费是360万元,从12月装修,到明年2月份才能装完(期限3个月)怎样核算?这时,你可以按上述B的方法计算,也可以从明年2月份按剩余租赁期限(354个月)计算。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5-7 07:56
好,学习了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2-5-7 10:47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苏淳
时间:
2012-5-7 11:19
多看看,多学学。谢谢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5-7 12:39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7 14:04
写下共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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