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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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wuhen
时间:
2012-5-2 21:41
标题:
关于财务费用
按照《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由于我公司贷款少,财务费用低,少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因此,我们按照上述1+2的5%确认对我们有利。但税务非得让我们据实扣除,说不能随随便便就按1+2的5%计算,要满足“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个条件才行,我们公司只有一个项目一笔借款,就只能据实扣除。这样有道理吗?我们要怎么弄才能按1+2的5%计算财务费用?
作者:
cwfeng990
时间:
2012-5-2 21:57
只能据实扣除!!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5-2 22:30
应该在事前做一下税务筹划,看看哪一种对公司有利。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5-3 07:44
5%和10%,看哪个更有利
作者:
xiajuexin6278
时间:
2012-5-3 09:02
用10%好啊,更有利呀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2-5-3 09:21
哪个有利就用哪个,税务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需要你们跟他沟通。
作者:
谢镇
时间:
2012-5-3 10:10
还是事先沟通最重要,
因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税局是乐见将选择权交给企业的。
反省一下公司和税局的关系吧。
作者:
sky11251118
时间:
2012-7-18 15:12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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