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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2-4-21 19:30
标题: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发文日期:2009-08-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21 19:36
向楼主学习!!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21 19:41
看帖必回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5-4 17:41
好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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