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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税函[2008]299号预计利润的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恺撒    时间: 2008-7-13 13:34
标题: 关于国税函[2008]299号预计利润的看法
现在预缴所得税同往年不同的是根据预计利润来交纳,那么这个预计利润怎样计算呢?
是否应该扣除经营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现在的情况是有的企业在预售阶段就根据预收账款计提了经营税金及附加,那预计利润就不包括这个部分了,而有的企业则不在预售阶段计提,那预计利润不就大了吗,到底按照哪个执行?起码,财政和税务机关都没有对企业在预售阶段是否应该计提经营税金及附加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 不撒谎的猪    时间: 2008-7-13 15:56
预售收入的税金预交挂应缴税金的借方,没有结算之前不转损益,我理解后期所得税预交中,直接拿本季度的预售收入*20%,并入利润总额预交所得税,该所得税不入损益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08-7-24 23:19
????  看了还是迷迷糊糊的
作者: 蓝月亮    时间: 2008-7-25 11:00
根据[2008]299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税款的, 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25%±(当期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收入的实际利润与其预计利润的差额)*25%。
作者: 蓝月亮    时间: 2008-7-25 11:01
请注意299号文件是给出的利润率,而31号是给出的毛利率,计算出毛利再要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才是利润或所得额。299号文直接给利润率,用收入*利润率,得出利润额,所以我认为是不能再重复扣除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作者: chwxcl    时间: 2008-7-26 11:50
同意楼上的建议,既然利润率,而且直接并入利润计算所得税,那当然不用扣除了
作者: 周文超    时间: 2008-9-5 10:2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确实的点模糊,应该可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
作者: 凿齿    时间: 2008-9-18 01:23
营业税不能扣是肯定的。但期间费用扣不扣,我与一个朋友有争论,的确不好确定。
我想还是可以扣的,我一直认为,31号文关于扣除期间费用,是一种多余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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