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交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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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萱圆
时间:
2012-4-10 10:03
标题: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交纳问题
请问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是按未交付使用的面积计算还是按未办分户土地证的面积计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4-10 10:35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这样来计算:
土地使用税计算至从领取预售证的当月,预售证不是全部领取的,要将土地面积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10 10:36
应该不是楼上的观点,应该按办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按季预缴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4-10 10:53
各地政策不一样啦 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呵呵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4-10 11:13
各地政策有差别,但要把单位土地面积应缴税额折算成单位可售面积应交税额,当月的销售面积应扣减额在下月扣减。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4-10 11:25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DAV1007
时间:
2012-4-10 14:12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文来自:中国优税网
http://www.utax.com.cn
中国税务专业平台
作者:
DAV1007
时间:
2012-4-10 14:15
根据辽地税财(20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应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开发建设期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开发建设至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含竣工)。在此开发建设期间应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项目完工后至房地产全部出售期间,对未出售部分和已经出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4-10 16:50
学习过了
作者:
qiaowto
时间:
2012-4-10 17:11
DAV1007 发表于 2012-4-10 14:15
根据辽地税财(20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应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段 ...
河南和你们的规定一样,以正式合同为标准
作者:
qiaowto
时间:
2012-4-10 17:12
已售房屋以销售合同为准。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4-10 17:15
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啊
作者:
DAV1007
时间:
2012-4-11 10:34
得到河南的朋友回复很高兴
作者:
whx_2003
时间:
2012-4-25 15:17
学习过了。
作者:
846075023
时间:
2013-1-16 22:21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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