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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9年31号第36条疑问-----以企业为主体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jnuyjy    时间: 2012-3-6 09:28
标题: 国税函2009年31号第36条疑问-----以企业为主体疑问
在国税发【2009】31条中,第36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不明白的是什么情况下才是以本企业为主体呢?请求解答
作者: 露珠儿    时间: 2012-3-6 10:52
个人理解,以本企业为主体就是本企业开发,合作单位提供资金或者土地等
作者: jnuyjy    时间: 2012-3-14 16:15
多谢,应该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开发  企业进行管理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7-15 23:20
我觉得是注册企业说的,别的企业和个人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
作者: 随意徘徊    时间: 2013-1-8 11:03
自行完成开发项目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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