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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销售不动产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泥巴    时间: 2008-7-9 21:07
标题: 关于销售不动产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
求助: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是不是在每个销售环节都要缴纳,比如A销售给B征收5%,B再销售时是按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还是按差额缴纳???
今天老板说事务所的人说可以抵扣, 我很晕???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7-9 21:4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  
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外对于个人5年之内转让住房如果是普通住房,按差额计算营业税。如果是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平米以上等三个条件),转让是全额征税的。

企业的话就不存在5年之说,反正都要交
作者: 泥巴    时间: 2008-7-9 21:54
谢谢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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