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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托代建房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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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nzhangben
时间:
2011-12-14 23:20
标题:
受托代建房产的会计核算
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作者:
eiuan
时间:
2012-5-12 10:06
请教前辈,如果因为施工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部分发票以受托方名义开具的,这样会影响代建形式的确认吗?
作者:
lqflzz
时间:
2012-8-1 09:55
那么受托方是以发票复印件入帐进行开发成本核算,发票原件在结算时移交给委托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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