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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迁房的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zylluoyang    时间: 2011-10-20 16:25
标题: 回迁房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规定,按照购买价或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同时将此部分收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营业、城建、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确认为拆迁补偿费的。
    因为回迁房第一步确认了收入,所以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应包含在内,但同时又计入了开发成本,所以只是有个递延税款的问题。在最终的清算中是不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作者: lilong19821014    时间: 2011-10-20 17:39
真的 不错哦~~~希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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