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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 [打印本页]

作者: sjianghua    时间: 2011-10-13 08:24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1-30 14:53
是不是关键在于分期吖,开发前并向税务部门备案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1-30 14:54
好像有关土增税法条有开工前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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