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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务顾问费的土增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笑骑骑    时间: 2011-9-30 10:35
标题: 财务顾问费的土增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银行出于内部指标考核等原因,逐渐趋向于将部分贷款利息分割作为“财务顾问费”,并单独开票。此种做法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在个别地区(例如深圳等地),对此类“顾问费”“咨询费”等金融经纪业务收费不允许按照“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理由多种多样,比如“不能出具银行利息支付单”“不属于贷款利息支出”“融资顾问费发票为提供贷款银行开出的服务业发票,服务内容主要为提供贷款安排、金融资讯及相关培训等”等),只能算做项目的管理费用,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当“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超出土地、建安金额之和的5%时,不得再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即金融经纪业务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有可能在土地增值税前得不到扣除。

至此,我们需要一方面尽量减少这方面的风险,即尽量以利息形式体现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费用;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强调财务/融资顾问费是融资间接费用,实际就是和利息一起*的,在利率高时, 并不收取顾问费,在利率低时需要收取顾问费,由此,需要认定其为利息支出的一部分,需要按照“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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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治    时间: 2011-10-1 02:03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扣除项目赁证须合法有效,财务顾问费在这个标准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即可能被税局认为不是利息票据,因银行对此往往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等非利息赁证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10-1 12:32
银行为了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又不违背人行的法规就想出了这么个点子,想要贷款?必须交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10-1 12:34
税务局嘛,只要你想进财务费用,必须有利息单,小额的财务顾问费可能会装作没看见的,大额的基本要剔除的,至于应该怎么办,实操中是“堤外损失堤内补”,从别的地方补吧
作者: zcq76    时间: 2011-10-1 22:09
银行开的票据不支撑做为利息的,只能进费用。当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要测算加入实际利息和无法分清两种方案孰优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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