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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会计基础: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9-17 14:34
标题: 会计基础: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
  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内容,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或有事项。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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