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 | 第二阶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 第三阶段 (2007年2月-2010年4月) | 第四阶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 |
特点 | 查账征收方式 | 核定征收方式 |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 |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预征率 | 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 与第一阶段相同 | 与第一阶段相同 |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济适用房0.5%; |
核定征收率 | 1、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为0.8%;2、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为1%;3、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 与第一阶段相同 |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3、土地5%; | 1、普通标准住宅2%;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8%; |
文件依据 |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4]125号 | 与第一阶段相同 |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发[2007]16号 |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函[201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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