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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租摊销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08-6-20 10:04
标题: 关于房租摊销的问题
我公司的房租是一年一付,每年的6月一次支付12个月的租金,税金也有我公司承担。去年支付房租的时候,税务局只给开了去年半年的房租和税金发票。今年6月支付第二年(08年6月到09年5月)的房租,到税务局开了全年的发票,包括上次支付的租金尚未开票的部分(今年1月-5月)和第二次支付的今年分摊部分。问题:如何对房租和税金进行摊销?特别是时间的问题。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6-23 15:35
由承租方承担的税金,由于应由出租方承担,因此,企业所得税前不得列支(完税凭证的抬头应是出租方的)。
租金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按完整的会计年度分摊。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08-6-23 16:51
:""租金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按完整的会计年度分摊。""
即我可以从一月开始摊销,现在我可以对以前5个月没有摊销的进行补摊。是不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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