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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团公司、子公司资金往来,规避税务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ynzjd 时间: 2011-7-27 19:58
标题: 集团公司、子公司资金往来,规避税务风险。
我集团公司是生产型的自营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制造、生产、销售皮革、家具、锁、鞋、棉、化工原料、投资、房地产、计算机、企业管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现因在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用完,集团向多家银行贷款有2亿元、开出商业承兑汇票3亿元,集团有多家子公司(集团占90%、股东家属占10%),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
1、一家子公司是房地产行业,注册资金2000万,现新建三个项目(还没有销售收入),所需大量资金,集团汇款到该子公司有3亿元,时间大概有一年,给子公司无偿使用,没有收取利息,帐务处理上记其他应收款,集团贷款利息直接在集团公司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下,集团、该子公司各有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2、一家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生产皮革,今年才有销售,到8月份止销售额才20万元,因集团公司在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用完,只好用该子公司名义去操作,向银行贷款、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现该子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借给集团公司使用,帐务处理上记其他应收款,准备年末集团公司开利息发票给子公司,利息金额按银行扣子公司的利息一样计算,请问该子公司销售少,贷款、承兑汇票这么多,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不考虑集团、子公司怎么从银行取得贷款、汇票的前提下,银行风险忽略不计,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子公司、集团公司与皮革子公司如何进行融资,如何规避税务风险?请详细说明。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7-27 22:00
这个帖子很重量,我顶下别沉了,我准备下资料,等会一起讨论
作者: 蒙濛 时间: 2011-7-28 08:35
集团应该将利息转入子公司,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11-7-28 08:38
参照统借统贷进行处理,由子公司承担相应的利息,并可计入开发成本
作者: 阿郎达 时间: 2011-7-28 09:40
这也是我们关心的话题,希望有答案。
作者: ynzjd 时间: 2011-7-28 21:33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统借统还情况下,分、子公司无法取得银行的利息单据,只能是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复印件以及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协议。
作者: 玉儿茜 时间: 2011-7-29 09:28
二楼说的很对,这个帖子很有份量啊!如果能学透了,就是一大进步啊
!
作者: 永永 时间: 2012-3-19 10:19
学习了.......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19 10:42
很重量级别的 如果税务要查这个很多企业都有这样问题 只是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说要合理化理由还真只有统借统还这个
作者: zimo1203 时间: 2012-8-3 11:07
收藏了,好帖子,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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