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税费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伤心2009    时间: 2011-7-20 10:57
标题: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税费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这两条规定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同时,可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务上遵循了收付实现制。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