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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年底汇算清缴时分公司的亏损抵总公司的利润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7-14 16:17
标题: 年底汇算清缴时分公司的亏损抵总公司的利润问题

年底汇算清缴时分公司的亏损抵总公司的利润问题



 
问: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市,年底汇算清缴时,若分公司亏损,总公司的本年利润可以抵分公司的亏损吗,可以抵几年,若弥补亏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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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法规标题: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9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221号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专家点评:

贵公司如果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条件的,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贵公司如果属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所以若分公司亏损,总公司的本年利润不可以抵分公司的亏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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