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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 [打印本页]
作者: liuxiaolu224 时间: 2011-7-6 15:47
标题: “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7-6 22:31
甲供料的问题老生常谈了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7-7 15:13
在别的地方看到过
作者: 许其斌 时间: 2011-10-3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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