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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是否属于2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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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小英
时间:
2011-7-5 14:59
标题:
土地是否属于2次转让?
A房地产公司在异地经过竞拍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A公司独资在当地成立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土地取得的行政收据抬头是分公司的,未开具土地发票,合同也是以分公司名称签订的,但是竞拍的成交确认书的名称是A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2次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2次转让土地增值税?有什么文件涉及?请各位前辈指点!!谢谢
作者:
咏萍妹妹
时间:
2011-7-5 16:08
我觉得不属于2次转让。因为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公司的财产是例入总公司的资产中的。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7-5 19:40
觉得二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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