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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打印本页]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8-6-17 12:32
标题: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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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6-17 20:20
相当好的一个税法文件,对于项目操作有一定的意义
作者: lwl379    时间: 2008-6-23 11:41
是不错呀,呵呵
作者: 文君    时间: 2008-7-21 13:02
有筹划空间,谢谢提供!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9-4 20:41
请问:2008年以后企业分立,是否免契税?
作者: 凿齿    时间: 2008-9-18 01:24
其实,按184号文,也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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